《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5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1次會議、2015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46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兩高聯(lián)合發(fā)布的國家賠償司法解釋的最大亮點就是“疑罪從掛”案件的受害人有權(quán)獲得國家賠償。
一、 “疑罪從掛”案件的危害
所謂“疑罪從掛”就是指對查無實據(jù)的疑難案件,先掛起來拖著,對當事人長期不起訴、判刑?!耙勺飶膾臁睂е掳讣猛衔垂?,這種情況下,公民的權(quán)利很難得到保障。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guī)定:“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體現(xiàn)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精神。根據(jù)“疑罪從無”的立法原則,凡是不能證明有罪或者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有罪,就是無罪,就應該終止追究刑事責任?,F(xiàn)實中,辦案機關出于各種因素的考慮,對這種疑難案件長期掛起來,導致當事人被違法羈押,由于之前的相關約束性條款過于粗線條,難以構(gòu)成威脅,當事人得不到有效的救濟,久而久之,就會造成冤假錯案等不良后果。
二、“疑罪從掛”案件有權(quán)獲得國家賠償?shù)囊饬x
縱觀國家各級檢察院的辦案規(guī)律,“疑罪從掛”案件都不是個案。造成此種現(xiàn)象的原因是多層次的,一方面是司法機關迫于某種壓力,進而對案件“拖而不決”;另一方面是為了避免出錯,上下級之間來回推諉,進而制造出留有余地的“疑罪從掛”。現(xiàn)實中,某些刑事案件甚至幾年、幾十年沒有最終結(jié)論,由于沒有響應的救濟渠道和途徑,當事人只能默默忍受。
兩高明確了“疑罪從掛”案件的受害人有權(quán)獲得國家賠償?shù)姆秶蜆藴?,邁出了公民權(quán)利救濟的重要一步,改變了之前單一的評價和衡量標準。按照法律規(guī)定,很多刑事案件長期處于“疑罪從掛”狀態(tài),實際上屬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從這個方面來說,“疑罪從掛”已經(jīng)侵害到公民的基本權(quán)利。兩高的司法解釋賦予了公民更具體的救濟途徑,倒逼司法機關充分發(fā)揮刑事賠償制度功能。;
三、“疑罪從掛”案件的具體救濟途徑
兩高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疑罪從掛”案件的受害人有權(quán)從國家獲得人身權(quán)和財產(chǎn)權(quán)兩方面的賠償。
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了對侵害人身權(quán)的賠償: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解除強制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撤銷案件的;撤回起訴或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院準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應對受害人進行國家賠償。
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了對侵害財產(chǎn)權(quán)的賠償:解除強制措施后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未作出終止性決定的;未采取強制措施,立案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撤銷案件的;撤回起訴或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侵犯財產(chǎn)權(quán),應進行國家賠償。
雖然國家賠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受害人,但想要消除“疑罪從掛”案件僅僅依靠國家賠償是不夠的。要從根本上解決“疑罪從掛”案件,提高司法人員的辦案素質(zhì)是基礎,建立相應的追責制度是保障,只有這樣,才能徹底的告別“疑罪從掛”。(武陟縣檢察院 閆曉利 錢亞杰)
今天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聽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關于最高人民法院……
澎湃新聞此前曾報道,福建漳州市云霄縣人陳建忠原本從事蔬菜批發(fā)生意,經(jīng)常飛往全國各地調(diào)取貨源。
禮泉男子被關1054天后無罪釋放一事有了新進展,馬順貴已經(jīng)拿到了21余萬元國家賠償款。從2010年5月11日到2013年3月29日,馬順貴作為一名殺人嫌犯在看守所度過了1054天,為此他向禮泉縣人民檢察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
禮泉男子被關1054天后無罪釋放一事有了新進展,馬順貴已經(jīng)拿到了21余萬元國家賠償款。從2010年5月11日到2013年3月29日,馬順貴作為一名殺人嫌犯在看守所度過了1054天,為此他向禮泉縣人民檢察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
希望檢察院能為他父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該決定已于12月31日送達。
據(jù)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呼格吉勒圖再審改判無罪案,呼格吉勒圖父母李三仁、尚愛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內(nèi)蒙古高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內(nèi)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并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支付李三仁、尚愛云國家賠償金共計2059621.40元。
最高法院出臺的意見規(guī)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馬爾代夫新總統(tǒng)亞明已決定放棄他本人因被非法拘禁獲得的24.4萬盧菲亞(一美元約合15.3盧菲亞)的國家賠償。當前馬爾代夫正面臨嚴重的財政困難,亞明當選總統(tǒng)后提出了一系列減少財政負擔的措施,包括將總統(tǒng)薪金減少50%以及降低國家公職人員薪金水平等。
新《國家賠償法》實施兩年來,全省法院共審結(jié)114起國家賠償案件,決定賠償61起,共賠償513.9萬元。比如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對于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證據(jù)。
12月14日下午,聶樹斌父母聶學生、張煥枝通過律師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1391萬余元國家賠償申請。河北省高院已經(jīng)立案受理,按照相關規(guī)定將在2個月內(nèi)做出決定。
近日,省高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向賠償請求人高炎龍賠償72萬余元,撤銷三門峽市中院作出的對其賠償66萬余元的決定,高炎龍?zhí)岢龅馁r償經(jīng)營損失費50萬元,法院沒有予以支持。
2007年,河南16歲少年宋爭光被指涉嫌猥褻殺害9歲堂妹。而后,周口中院兩判無期,河南省高院兩次以事實不清為由發(fā)回重審。
趙作海,因同村村民失蹤后發(fā)現(xiàn)無頭尸成為重大嫌疑人,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又因“被害人”的歸來而被改判無罪。雖然傳銷組織給趙作海夫婦發(fā)了1萬多元錢的“工資”,但還不抵其在當?shù)刈赓U房子的1.4萬元。
長子擅自取走14萬元,曾誤入傳銷搭進去近2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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